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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淮晨報訊 3業主分別購買房屋後,開發商無法如約提供房產證,且陽臺部分的結構還與之前展示的不一樣。對此,合肥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賠償業主。
  2013年初,在位於蒙城北路的某小區交房後,三戶業主發現陽臺系磚混水泥牆體,並非買房時向他們展示的樣板房的鋼鐵觀景護欄陽臺,不僅嚴重影響了房屋採光、觀景等功能,而且設計不合理,在雨季容易造成室內積水和潮濕。同時,三戶業主並未按期取得房地產權證書。因此,三戶業主分別訴至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請求判令房地產公司將房屋陽臺改為鋼鐵觀景護欄,並支付遲延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
  對此,合肥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戶業主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該合同。在本案中,房地產公司與三戶業主就陽臺樣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而且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陽臺系依據經批准的規劃圖紙施工,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故法院對三戶業主要求房地產公司對其所購房屋的陽臺予以改造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三戶業主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延遲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及立即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訴請,法院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認為,三戶業主根據房地產公司要求已交付全部辦證資料,但因房地產公司責任,致使涉案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故房地產公司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商品買賣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王剛 儲玲玲 朱楓 王鵬)  (原標題:陽臺與樣板房不符 3業主狀告開發商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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